热科院品资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

  作者: chenth   来源: 品资所  日期: 2016-02-27   点击:        打印  ] 我要分享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我所发展的重要保障,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。为提高全所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,提高我所安全生产工作水平,保障科研工作的安全正常进行。根据国家有关法令、法规和农业部、热科院要求,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章组织架构
第二条 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,统一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。其构成为:
组  长:由所长(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)担任;
副组长: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所领导(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)担任;
成  员:各部门负责人。
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所办公室,负责所安全生产日常协调。基地与条件建设处负责全所安全保卫管理与协调,各部门对所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,并参与全所公共安全生产,执行相关任务,全员参与安全生产。每位职工对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,并参与全所安全生产。
    视工作需要,研究所组织设立安全员和保安队伍。
第三章岗位职责
第四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
1.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对本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。
2.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。
3.组织制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计划。
4.积极组织改善科研条件,消除事故隐患,使我所科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。
5.负责领导对本所发生的重伤、死亡事故的调查、分析和处理,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。
6.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。
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职责
1.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。
2.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、消防员人选。
3.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。
4.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、安全教育、安全检查、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,并督促实施。
6.协助和参与我所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、分析和处理工作。
7.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。
8.定期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,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,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,杜绝事故发生。
第六条 保安、安全员岗位职责
1.具体负责相应区域的安全管理、宣传工作。
2.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,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、消防器材、电路,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,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,落实整改措施。
3.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,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。
4.及时汇报突发事故,协同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,维持事故现场,及时抢救伤亡人员,制止事故事态发展。
第七条 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
1.积极参加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,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。
2.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,遵守科研纪律和院所相关的规章制度。
3.正确使用科研器具。
4.及时向我所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。
第四章安全工作会议
第八条 我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。各部门月工作总结等报告中要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。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,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,并组织实施。
第五章安全培训
第九条 所不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。
1.全所职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。
2.新进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。
3.对全所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,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、安全操作规程、科研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。
4.本所特种作业人员(包括危化品管理人员、电工作业、所内机动车辆驾驶、机械操作者等),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,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。
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
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。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。
第十一条 我所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。主要由我所组织对电气设备、仪器设备、危险物品、消防设施、运输车辆、防尘防毒、防暑降温等,分别进行检查。
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日常安全生产检查。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,主要内容有:
1.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。
2.职工是否遵守科研纪律,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。
3.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。
第十三条 所职工要开展生产岗位检查,具体要求有:
生产岗位安全检查,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,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,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。内容包括:
1.仪器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,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;
2.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;
3.所用的设备、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;
4.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;
5.个人防护用品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,是否可靠;
6.操作要领、操作规程是否明确。
第七章科研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
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、标准,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科研条件和科研场所。科研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:
1.整齐、清洁、光线充足、通风良好,应急通道畅通。
2.设置安全警示标志。
3.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,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火、防爆、防毒、防静电、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。
4.科研作业场所、仓库严禁住人。
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,须符合如下要求:
1. 科研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,定期检修,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。
2.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,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,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;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,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。
3.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、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,应视实际需要,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、器材,并定期检查更换。
第八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
第十六条 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。
第十七条根据科研的特点和实际需要,分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,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。
第十八条 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,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、有害、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。
第十九条 通过卫生部门对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,采取措施,预防职业病。
第九章伤亡事故管理
第二十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,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,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,并按《工伤管理条例》做好善后工作,并报告上级部门。
第十章附则
第二十一条 涉及安全生产其它事项,另文规定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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